建城[2017]1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建城[2005]16号)规定,经江苏、安徽、广东、四川、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推荐和我部组织专家评审,批准江苏省盐城市大洋湾城市湿地公园、安徽省铜陵市西湖城市湿地公园、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红树林城市湿地公园、四川省成都市白鹭湾城市湿地公园和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城市湿地公园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所在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要求,始终坚持“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方针,严格执行建城[2005]16号文件精神,明确城市湿地资源保护管理体制,健全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机构,落实保护管理措施。要抓紧编制城市湿地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示。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湿地保护意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各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城市做好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月11日